第一章 法律行为的价值基础
第一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私法自治原则
问题一:对“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以外的私法上的其他效果”之理解
问题二:交互计算后的余额承认行为之性质
问题三:特别强制缔约与比较法上的一般强制缔约
问题四:《民法典》第494条第2款的强制要约
问题五:《民法典》第494条第1款与该条第2款、第3款的关系
问题六:一般强制缔约请求权类推适用物权法规则的正当性基础
问题七:强制缔约的分类与一般强制缔约的规范基础
问题八:以特别规范作为推导一般强制缔约请求权之规范基础的理由
问题九:证券法上强制要约的价值基础
问题十:对于私法自治之限制的体现
问题十一:《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与对合同期限约定自由的限制
问题十二:土门交易情形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类推适用
问题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与《民法典》第496条在保护力度上的差别
第二节 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信赖保护原则
问题一:普芬道夫、格劳秀斯与托玛修斯在错误的法律后果方面的观点区别
问题二:对普芬道夫认为的“重要”动机错误之理解
问题三:科隆电报案的处理
问题四:对耶林关于契约无效时损害赔偿责任之推导路径的理解
问题五:对“契约未缔结所带来的利益”之理解
问题六:科隆电报案中的侵权损害赔偿
问题七:耶林观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之性质
问题八:建构性意思表示与宣示性意思表示之区别
问题九:包含论与卡纳里斯的观点(二元论)之区别
问题十:卡纳里斯在意思瑕疵情形中的观点
问题十一:信赖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发生基础
问题十二:“有瑕疵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与“有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含义
第二章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类型
第一节 法律事实体系中的法律行为
问题一:事实构成的构成要件
问题二:行为与事件的区分
问题三:将自然事实划分为事件与状态的实践意义
问题四:不当得利在法律行为框架内的定性
问题五:雇佣关系的存续对应的法律效果
问题六:事实行为与表示行为以及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差异
问题七:表示行为采纳意思表示概念而非法律行为概念的原因
问题八:不要因行为与在催款单上签字
问题九:宥恕的定性
问题十:对“一项自然行为受数重法律评价因而对应数项规范行为”的评价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
问题一:“一个行为的当事人意欲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定性
问题二:当代德国民法学“轻概念、重实践”的学术风格
问题三:对法律行为用语之理解
问题四:以法律约束力抑或意思表示作为区分法律行为与一般社会交往行为的标准
问题五:广义的情谊行为概念有何意义
问题六:两种情谊行为责任之解释路径的对比
问题七:关于情谊行为责任限制的论证路径
问题八:第55页的情谊行为案例分析
……
第三章 意思表示的一般原理
第四章 意思表示瑕疵
第五章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六章 法律行为的效力障碍
第七章 法律行为的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