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上海图书公司! 登录
礼教中的女性与生活中的女性(汉代女性形态研究)
ISBN:9787549130238
作者:作者:翟麦玲|责编:曹星//朱晓娟
定价:¥58.0
出版社:南方日报
版次:第1版
印次:第1次印刷
开本:4 平装
页数:232页
商品详情
目录

绪论
第一章  汉代礼教对女性的规定
  第一节  先秦礼学对女性的规定
  第二节  汉代礼教的继承与变异
  第三节  汉代礼教中的女子教育观
第二章  汉代生活中的若干女性形态
  第一节  生活中的女子教育
  第二节  女子的经济活动
  第三节  官吏夫妻分居考
  第四节  宫女的出路
  第五节  艺伎的形态—辨析倡优、俳优与侏儒
  第六节  汉武置“营伎”辨析
  第七节  “女子乘亭鄣”中女子身份的考察
第三章  汉代的法律与女性
  第一节  汉代法律的性别特征
  第二节  汉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
  第三节  汉代奴婢的法律地位
结束语
参考书目
后记

精彩页/试读片段

    先秦礼学蕴含和谐思想的原因
    从上述可知,先秦礼学对男女的规定有不平等的地方,如夫尊妻顺、父尊于母。但是,关于男女有别、男女教育的不同、夫妻相互尊重、儿女对父母都要孝敬、社会的敬老养老思想等内容,却表现出来的是对和谐关系的追求。可见,讲究社会与家庭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是先秦礼学的根本宗旨。如《墨子·尚同中》篇曰:“无君臣上下长幼之节,父子兄弟之礼,是以天下乱焉。”《墨子·兼爱下》篇曰:“为人君者直不惠也,臣者之不忠也,父者之不慈也,子者之不孝也,此又天下之害也。”《管子·牧民》篇曰:"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田《管子·五辅》篇曰:“上下无义则乱,贵贱无分则争,长幼无等则倍,贫富无度则失。上下乱,贵贱争,长幼倍,贫富失,而国不乱者,未之尝闻也。”《荀子·修身》曰:“故人无礼则不生,事无礼则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回《礼记·乡饮酒义》曰:"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礼记·哀公问》曰:“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也。”以上先秦诸子对礼仪的论述无不说明,礼仪的制定是为了建立一套整齐有序的人伦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保持家国的稳定与长治,所以在寻找家国稳定与长治的途径中,不可能将男女性别对立起来,而是要在其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努力使平衡点两侧的性别处于协调状态,而这一平衡点就是家国的稳定与长治。
    综上所述,先秦礼学对男女的行为准则、教育、地位等的规定确有不同,但并不是要把男女对立起来,或者男性压迫女性,而是讲统一体的两个不同方面要和谐相处。和为贵是先秦礼学的核心思想,即先秦礼学讲的是家庭和谐与社会的稳定,而非现代意义上的平等。这正如马克思所说的:“没有对抗就没有进步,这是文明直到今天所遵循的规律。”而且列宁也说过:“在细节方面多样性不但不会破坏在主要的、根本的、本质的问题上的同一性,反而会保证它的统一性。”
    汉代女性研究总结
    通过考察先秦及汉代礼教对中国女性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一,礼教对 女性的规定在不同时代表现不同。从先秦到秦汉,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在逐渐加 强,一方面男主女从、男尊女卑的观念逐步强化,另一方面妇贞妇顺思想的宣 传渐渐加强。第二,从先秦到汉,礼教对女性的教育都以妇德教育为主,只不 过到汉代,对女子实施文化教育的主张渐现端倪。第三,东汉礼教对女性的规 定不如西汉那么宽容。四、礼教对男女性别规定的目的是,一方面要建立一种 等级秩序,另一方面也要使这种秩序显得和谐。这样就使得礼教中的男女性别 观念的对立不是那么的绝对,如男尊女卑要从属于上下等级的尊卑;夫妇关系 是同尊卑,而且妇可谏夫、诓夫。
    通过生活中女性形态的考察,可以看出:第一,礼教对生活中的女性形 态有一些影响,如汉代征兵制中未有女兵、俳优艺人为男性而没有女性、京师 长官妻子从夫居于官舍且生活以夫为中心、丈夫犯罪妻子受影响等,但是,影 响并不是很大,而且汉代女性生活的环境还相当宽松,如:没有女性被迫为妓 的现象;艺伎虽然名义上地位低下,但并不影响女性歌舞伎的婚姻,相反,她 们中的有些进入贵族家庭后,还可以贵为皇后;普通女子入宫后也可以有很多 出路,再嫁人不受丝毫影响;女子还可以广泛地接受社会上的各种文化教育, 有才的女子同样受到社会上的尊重;整个社会贞节观念淡薄;女性可以广泛地
    参与社会活动与经济活动等。第二,汉代社会等级地位的差别主要在于阶级属 性,而非性别属性。如宫廷女性有尊贵的掌权者,社会下层艺伎中也有不少男 性从业者等。第三,汉代女性的生活形态不仅有身份尊贵的区别,还有地域、 民族等方面的区别。如西北边疆女子受礼教影响要更少,她们在必要时会参加 保家卫国的战争,而且在边疆战事频繁,男性人口比例下降的情况下,在政府 眼里,边疆人口性别比例远远重要于女性的贞操。
    通过对法律中女性地位的考察,我们发现:一方面汉代法律有对女性体恤 宽容的特点,如在同样条件下,对女子的制裁要轻于男子,甚至有时还会有优 待政策,而且在放良政策中婢女的待遇要高过男奴:另一方面,法律也会适当 保护女子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女子可以有财产继承权,而且还可以授爵,即使 是女性群体中地位最低下的奴婢,法律也给予了很多保护。
    通过对礼教、生活与法律不同角度下女性形态的考察,我们认为,礼教的 主旨虽然不是要强调性别的对立,而是在维护家庭与社会的和谐,但是,在某 种程度上,它是以牺牲女性的权益为前提的。在汉代,礼教宣扬中的女性形态 与实际生活中的女性形态存在很大差异,也就是说,礼与俗并没有完全吻合, 生活中的女性有着相对较高的家庭及社会地位,其广泛的经济活动是其享有较 高地位的坚实基础。汉代的法律是礼与俗结合下的产物,是以礼、以俗入法。 从法律对女性的优待与保护看,汉代女子确实生活在较为宽松的社会环境里。

最近浏览过的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