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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中世国家(精)/日本史译丛
ISBN:9787540378189
作者:作者:(日)佐藤进一|责编:鲁兴刚|译者:陈凝峰
定价:¥98.0
出版社:崇文书局
版次:第1版
印次:第1次印刷
开本:2 精装
页数:291页
商品详情
目录

前言
序章 关于律令国家
第一章  王朝国家
  第一节  令外官
  第二节  官署世袭制
  第三节  职与家业
第二章  镰仓幕府
  第一节  幕府的成立与组织构造
  第二节  执权制
  第三节  得宗专制
第三章  王朝国家的应对
  第一节  王朝的复兴
  第二节  建武新政
结语
附录 室町幕府开创期的官制体系
一 对各个政治机构的考证
    二 尊氏、直义的权力区分与官制
三 官制体系形成的政治背景——代结语
注释
解说

精彩页/试读片段

    第一章
    王朝国家
    第一节令外官
    进入9世纪,律令支配体制已难以维持,新统治模式渐渐形成、发展并取而代之。大致以10世纪初期为转折点,律令国家逐渐向新的国家体制过渡。所谓新体制下的国家,即王朝国家。
    回顾近十年来的王朝国家研究史,对律令国家向王朝国家转换过程的分析,主要围绕国家的地方统治模式与土地政策展开。具体而言,延历(782—806)之后的9世纪,敕旨田*的增加,无疑是以皇室领地的迅速增长对抗奈良时代以来权门寺社的大土地私有制的扩张,但此政策也导致律令制下的地方统治陷入更危险的境地。因此,进入10世纪,以延喜(901—923)年间的庄园整理令(902年发布)为标志,政府将地方统治模式从太政官即中央政府的直接统制,变为委托国司管理,意图以此来回避危机。具体的政策如下:
    (1)废止每到班田年仍以太政官名义命令各国制作图的制度,以当下的国图为基准图,国司的义务是保持已登记的公田数目,确保能征收相应额度的田租。
    (2)不输之地仅限于国图中的免田部分,其余土地的不输特权皆不予以承认,国衙须对其征收官物。此即免除领田制,意在防止不输免田的扩大。
    (3)确立国司的检田权。众所周知,这为之后国司免判制的成立打开了方便之门,即对于管辖内的庄园的新开垦田,国司有权认定其为不输租田。
    到11世纪中期,以宽德(1044—1046)年间的庄园整理令(1045年发布)为分界点,政策又发生了大调整,即:
    (1)确立公田官物率法。为避免国司任意征收官物,从法律上制定征收的标准,属于针对国司苛政的预防措施。
    (2)郡乡制的重新调整。比较承平年间(931—938)成书的《倭名抄》和中世初期制作的“大田文”中的诸国郡乡名称可知,当时郡乡制发生了调整,尤其是东国地区存在郡被细分的趋势。而且,郡与乡的统属关系即职务统制已经失效,郡司的部务、乡司的乡务同质化,出现了承包公职的现象。
    纵观以上内容可知,地方统治已经由中央政府(太政官)的直接掌控变为大幅度委任国司管理,甚至走向郡司、乡司承包模式。在此过程中,公领在不断地减少,而包括天皇家私领在内的权门私领庄园则日渐增长。
    那么,为了应对上述地方统治政策与模式的转变、地方状况本身的变化,位于国家统治中枢的中央政治机构究竟会发生怎样的改变呢?近年来相关研究从这一视角出发,关注令外官这种新政治机构,特别是藏人所等天皇直辖机关,得出了令人瞩目的新成果。
    藏人所的成立与发展
    进入9世纪,朝廷以改编内廷机构为中心,对律令制中央机构进行了改革。其第一步便是设立藏人所。
    P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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