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一、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二、我国交通运输治理历程回顾
三、我国交通运输治理问题分析
四、交通运输现代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思路
五、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路径
第二章 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变革研究
一、科技创新与交通运输变革历程回顾
二、我国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发展现状与问题
三、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的趋势分析
四、交通运输科技创新的发展趋势
五、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变革的主要思路和任务
六、科技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变革的政策建议
第三章 都市圈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问题研究
一、目标认知:推动都市圈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义目标
二、供给现状:结构不完善、效率不高、效益不佳
三、经验借鉴:东京都市圈轨道交通发展历程及特点
四、发展思路:推动都市圈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
五、重大问题: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第四章 城市公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研究
一、城市公交发展面临的形势背景
二、城市公交的定位属性及政府作用
三、城市公交的管理现状及问题分析
四、国内外城市公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经验借鉴
五、关于城市公交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
第五章 交通运输新业态治理体系研究
一、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现状分析
二、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面临的环境
三、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的思路与路径
四、交通运输新业态发展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
第一章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
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交通强国的应有之义,更是建成交通强国的根本保障。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交通运输治理体系逐步健全,治理能力不断提高,但综合交通运输法治体系尚不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仍待进一步理顺,各种参与治理的机制尚不健全,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难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建设交通强国的宏伟目标,要按照科学治理、民主治理、法治治理、市场决定的原则,推进交通运输法律法规系统、行政管理系统、市场经济系统、社会组织系统建设,形成法治框架下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共治的现代化治理格局,推动实现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始以全新的角度思考国家治理体系问题,强调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今天,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就是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为人民幸福安康、为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从国家顶层设计上开始探索加强国家制度建设。交通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也必须紧紧依靠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力量源泉,保障交通强国建设。
(一)国家治理的概念
1.治理的类型
有学者认为西方国家的国家治理,先后形成了治理的四种类型和三次转型。一是统治型。和历史上任何一次的国家更替一样,作为现代的、新兴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并凭借暴力维持自己的阶级统治。二是管制型。随着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逐渐稳固,资产阶级统治者开始转向对公共行政事务的治理,这是国家治理的第一次转型。三是管理型。针对管制型国家公共行政的弊端,20世纪60年代,欧美国家发起了行政改革运动,使国家的行政管理进入了“新公共管理”的阶段,这是国家治理的第二次转型。四是治理型,也是国家治理的第三次转型。当人类步入后工业社会的时候,社会利益的多元分化越来越明显,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要求相关治理机构有更灵活更高效的回应,以国家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和以科层管理制度为主的治理机制已经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政府与市场一样表现出乏力的迹象,一方面,市场在限制垄断、提供公共品、约束个人的极端自私行为、克服生产的无政府状态等方面存在内在的局限,单纯的市场手段不可能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另一方面,仅仅依靠国家的计划和命令等手段,也无法达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最终不能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治理比统治、管制、管理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治理中的权力主体是多元的、广泛的.其手段也是多样的、相互的,强调沟通和协调。
2.治理的内涵
治理理论是当今国际社会科学的前沿理论和热门话题,它提倡的一些价值日益具有共同性和普遍性。当代首先使用“治理”这一概念的是世界银行,1989年世界银行在概括当时非洲的情形时,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一词,此后“治理”被广泛地应用于政治发展研究中。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联合国开发署的定义为,“治理就是通过国家、公民社会和私人部门之间的互动,一个社会管理其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所依靠的价值、政策和制度体系。它是一个社会自我组织作为决策并执行决策以取得相互理解和共识并采取行动的方式”。治理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詹姆斯·罗西瑙(J.N.Rosenau) 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同时他认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认为,治理主体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自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些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对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
总的来说,当代的治理是一个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