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二元与三元
1.泰勒与史密斯:灵与物
2.弗雷泽:高级交感巫术
3.莫斯、于贝尔:祭祀的社会逻辑
4.葛兰言:“食色”、祭祀与社会
5.马林诺夫斯基与布朗:“功能科学”中的祭祀
6.埃文斯-普理查德:从祭祀到“原始哲学”
7.列维-斯特劳斯:“反祭祀”的神话学
8.基拉尔:摹仿欲与“神圣的暴力”
9.韦尔南与德许什:古希腊与非洲的祭祀
10.布洛克及其后:祭祀与“超越”
结语 朝向“畏天之心”
参考文献
后记
本书所要讨论的是“祭祀”两字所指向的那类“礼”。
汉语中“祭”这个字最初只有上面那部分,左边是一块滴血的肉,右边是手,意在用手给出动物的肉。要么是由于接受祭品的“存在者”或“力量”古时候被想象为不可见的,要么是由于以手供肉意思已足够明确,总之“祭”这个字最初没有下面“示”这一部分。直到晚商,“示”旁才被加上,指盛祭品的器物(大抵是那些能与祭品合成一体、显示祭礼之庄重的“工艺品”)或祭台(似应指使不可见力量显现自身在场之处)。此后,“祭”字经历了一些变化,但晚商出现的这一三合一结构长期绵续。
古时“祭”的意思与交际的“际”相通,指的是“人神相接”。在“人神相接”中,所供的带血之肉所起的作用显然是关联。带血之肉缘何有这一作用?或许是因为,在古人的思想里,非人间力量不同于人,它们吃生食,要与其“交际”,便须以其惯于“消耗”的活物为“礼”;或许是因为要使“祭”产生“际”的作用,便要先杀死活物(“祭”字本与“杀”字意思相通,“祭品”本也被理解为“牺牲”),使其生命之液/气流动起来。
“祭祀”中的“祀”字,本与“祭”字意思差不太多(与其意思相通的还有享、荐、至、察等),出现的时间也相近,可指在祭祀场所长期摆放供品的那种“祭”。不过,“祀”字里有“巳”这个部分,它本指胎儿或后嗣,由此,“祀”字大抵有了求子之祭的意思,延伸而论,它的含义可指祭祀之“化育功能”(保障或促进人和世界的生命力增殖)。
“祭祀”两字的意义既明〔1〕,我们可知,这个词之所指,为“礼”这个大范畴中的一类。
“礼”这个字最初也没有“示”这个偏旁,而仅有右边的“豊”。“豊”这个字下面的部分是“豆”,象“行礼之器”的“器”,上面的部分本来并不是“曲”,而是“珏”,即两串玉上下叠加,意思是《说文》讲的“事神致福”。王国维先生早已发现,“礼”的直接解释应为“盛玉以奉神人之器”,“推之而奉神人之酒醴亦谓之醴,又推之而奉神人之事通谓之礼”〔2〕。也就是说,“礼”字既指敬神又指敬人,其接受方既可以是非人间力量又可以是尘世中人,所奉的物品是像玉那样珍贵的东西,但却不局限于玉。
古人有时将祭祀的“祭”字与其同义字“荐”相区分,认为前者“用牲”,后者用非动物的供品。他们一般还把祭品接受者限定在“超越人间的存在”这一范畴中,狭义上包括祖先、人、鬼和神〔3〕,广义上则包括带有“神秘性”的一切超人间力量。
说到祭祀,我们不禁会想到《仪礼》《礼记》等古籍,这些可为我们从供品“接受者”的种类(先人、天地四方、名山大川、五祀、八蜡、英烈、厉鬼等)、祭主和其他参与者的角色安排(如王、侯、大夫、士、庶及亲属制度上的“差序格局”)与表现到祭祀的程式(时间节律、祭祀场所的勘定和建设、仪式的人和物方面的准备、祭品的处置与分配)及“理论”(有关“礼”的重要心理和社会价值的思想)等角度得出有关“繁文缛节”的认识提供支持。〔4〕
然而,祭、祀、礼三字,意义本已足够丰富。它们气韵生动,展现了人借助一种非人(物或被视作物的人)来与另一种非人(广义的神或非人间力量)沟通的情形(祭),揭示了我们称为“仪式”的东西对于生命绵续和繁荣的意义(祀),说明了通过人所珍视之物表示的敬畏之心既是面向人的他者(他人)又是朝向非人的“它者”(神或物)的(礼)。
这些字构成了一个“广义人文关系”的维度,它表明,人在其生活中处理的关系,范围远远超出“自己”,它们本身是在物我、人神、自他之间活动着的“力量”。
我曾对“广义人文关系”体系做过一些讨论〔5〕,此后的几年里,我写下这本有关祭祀的书。这期间,我总是想到与上述“解字”相关的如下问题:
我们所知最早的“祭”字,缘何没有“示”这个部分?
“祭”这个字建立的三合一结构,是否为所有祭祀的普遍样式?
不同社会共同体的祭祀是否必然基于对人、物、神“三界”的区分展开?若是,三类“存在者”各自又被界定为何物?其概念范畴的边界有哪些差异?
祭祀是普遍存在的,还是仅在“古代文明”中存在?
祭祀中的人、物、神三者之间关系的中间者是不是一定是“祭”这个字中的那一物,或者说,即使是被视作那一物,它是否可以转喻或替代人或神?换言之,祭祀在为人、物、神提供“际会”的机会之同时,是否也为人与他们的“广义他者”(他人、物、神)提供了相互转化的可能?
在不同社会共同体中,“广义人文关系”是否有不同的形态?其中的关系是平等互惠的,还是差序有别的?平等和差序又是如何具体界定的?不同文化如何排列人、物、神三者在等级秩序中的地位?
“祀”字体现的通过祭祀增强生命力,是不是诸社会共同体所共同追求的?在追求生命力增殖之同时,不同社会共同体是否也追求其自身的“道德升华”和秩序完善?不同的人是否以此为手段达成生存的功利目的?
祭祀既然是一种人神之间的交流方式,这种特殊“语言”能否以一般语言的逻辑来化约?或者倒过来说,这一以物为载体的交流方式是何种“语言”?
如果祭祀往往是以生灵(包括作为个体或集体的人和万物)的生命力之更新为追求,为什么这一对“生”的追求往往以牺牲的“死”为方式来实现?如果“死”是生灵的生命力难以规避的宿命,为什么人们会借助祭祀使之“提前发生”?其在祭祀中的“提前发生”与在战事中的“提前发生”是不是可比的?二者是不是都可以用“暴力”来理解?
“祭”字既然有“杀”的意思,仪式中缘何要使用暴力?祭祀的“暴力性”是否可以化约为“人性”之“恶”?一些“轴心文明”出现“反祭祀”倾向,是否源自对祭祀的“暴力性”的抵御?
祭祀无疑是古老的神话和习俗,在当代,这些是否毫无存在价值?
……
采取个案或比较的方法,对以上问题展开“经验研究”,无疑会有许多收获。然而,我这里所要做的工作却不属于此类。我将聚焦对祭祀的既有解释,特别是近现代西学的祭祀理论,具体言之,我将以19世纪中期以来西学的一支——英法人类学——为例,分析、说明和讨论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学者解析祭祀的不同方式。我坚信,研究这些既有方式,审视其方法、内容及思想特征,理解其如何追溯祭祀的源流,如何以学术概念来“化”实际生活情景下的祭祀实践和观念,同样有助于我们把握上述问题并趋近答案。
这些述评来自对经典文本的研读,这些文本是现代英法人类学的成果(有的已有中文译本,有的则尚待翻译),代表在学科史上有突出建树的人类学家的观点。我的关怀虽是学理性的,但我将围绕一系列学术人物展开。选择这些人物的依据是他们的“范式”或“学派”代表性,这些“范式”或“学派”广泛包括了19世纪后半期的各种进化论,在反思或反思地继承进化论基础上形成的不同功能论(文明史、结构和个人主义功能人类学)、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宗教”与“结构”对立范式、“后结构”时代涌现出的不同思想(如祭祀的暴力或“替罪”论解释、结构-历史功能论、过程论及本体论解释等)。
我将表明,除了时代性之外,这些“范式”或“学派”还有国别性,与置身于英吉利海峡两岸的“英国派”与“法国派”相关,其总体历史形象是由两大派系势力的此消彼长构成的;与此同时,这些国别范式或派系同样具备国内性和国际性,与英法两国内部的思想分歧及其“国际效应”相关。〔6〕
我多次通读书中处理的这些文本,也摸索过它们背后的思想脉络,但这里我将聚焦于其中有关祭祀的部分。我努力趋近作者的原意,但在解读文本的过程中我不免戴着自己的“有色眼镜”。这副“有色眼镜”是由广义人文关系的镜片制成的。
这批名著(与这门学科的巨大产量相比,它们无疑仅属其中的少数,但它们是兼具广度和深度的重要少数),没有一本提到“广义人文关系”概念——坦率地说,这些作者并没有用它代表的视角来看问题,他们中甚至有不少是我试图用这一“关系主义”看法来批判的“二元论”“人类中心主义”“功利主义”“神圣论”“暴力论”等观念形态的表现。然而,如我将表明的,透过“广义人文关系”镜片审视这些文本,我们能更顺利地进出于经典的思想世界。
做“文献研究”,尊重文本制作者的本来想法至为重要,但在做这项有特殊旨趣(祭祀的广义人文关系释义)的研究时,我们似乎更应面对这一事实:唯有将视野拓展到汉文“祭”字涵括的人、物、神“三界”并采取区分与关联的辩证法展开想象,方能更好地深入原典之中,对其提供的有关祭祀的源流、性质、作用与历史地理转化的解释形成于己相关的理解;因而,即使文本作者并没有采取这个视角和辩证法,其理论若是被“过滤”,其原意亦将得到更好的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