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序
中文版推荐序奥斯曼帝国在东南欧统治的历史启示
译者序奥斯曼帝国对东南欧的统治及其遗产
序
第一部分 奥斯曼帝国
第一章 奥斯曼在欧洲的早期历史及其政权的建立
穆斯林和突厥:奥斯曼帝国的根基
第一奥斯曼帝国及其欧洲行省
内战与第二奥斯曼帝国的建立
第二章 奥斯曼的社会与国家结构
背景
职业奥斯曼人
雷亚
皈依问题
德米舍梅制度
第二部分 奥斯曼帝国欧洲“核心”行省的生活:1413-1574年
第三章 奥斯曼统治的最终建立:1451-1566年
导言
在欧洲的扩张:1451-1566年
第四章 城市组织与行政管理
奥斯曼帝国对贸易的态度及贸易航线
“核心”行省的城市布局
行会制度与城市管理
“核心”行省的“非典型”城市
第五章 乡村
土地所有权制度
农业税
边疆
结论性评估
第三部分 附庸国和朝贡国
第六章 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
本地君主时期
奥斯曼帝国与摩尔达维亚和瓦拉几亚的关系
波雅尔的世纪
法纳尔人时期
第七章 特兰西瓦尼亚
历史背景
特兰西瓦尼亚公国的法律基础
巴托里时期:1571-1613年
最后的君主
结论
第八章 杜布罗夫尼克(拉古萨)
历史背景
杜布罗夫尼克与奥斯曼帝国的关系
杜布罗夫尼克的文化贡献
总结
第四部分 奥斯曼帝国欧洲“核心”行省的生活:1574-1804年
第九章 命运的转变
奥斯曼帝国的衰落
17世纪的战争及科普鲁卢时期
18世纪的战争
第十章 欧洲土耳其:一个改变了的世界
导论
新农村
人口变化
新城市
第十一章 奥斯曼帝国东南欧地方秩序的最终解体
导论
体制内的内战
民众的力量
第五部分 总体思考
第十二章 文化生活
导论
希腊人
斯拉夫人
犹太人
第十三章 结论
奥斯曼时期
奥斯曼帝国的遗产
文献综述
引言
主要资料来源
一般著作及书目
期刊
少量选定作者和书目的参考文献
附表
附表1 奥斯曼帝国世系表
附表2 掌权者
附录大维齐尔
大事年表
术语表
参考文献
索引
穆斯林和突厥:奥斯曼帝国的根基
14世纪中叶,巴尔干半岛陷入混乱。第二塞尔维亚帝国(the second Serbian empire)正处于分裂之中,而在过去几个世纪中总是能够在类似的地区崩溃中填补空白的拜占庭帝国,此时却因自身的衰落而无力再次扮演这一角色。政治混乱伴随着社会和宗教对抗,代表不同社会阶级的、数量庞大的底层民众正试图摆脱传统贵族的统治,而通常代表社会阶层差异的异端邪说盛行起来。斯拉夫人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拜占庭帝国亦因王位陷入类似的争斗。正是拜占庭帝国的王位之争将一支新的力量引入巴尔干半岛——奥斯曼人。
1341-1355年间,拜占庭帝国的联合执政者约翰五世帕里奥洛加斯(John V Paleologos)和约翰六世坎塔库泽尼(John Ⅳ Cantacuzene)为独占王位发动战争。因为缺乏支持者和军队,约翰六世向奥尔汗(Orhan)求助。奥尔汗是马尔马拉海东岸一个正在冉冉升起的突厥公国(turkish principolity)的统治者。结果是在1345年,第一支来自奥斯曼家族的军队穿过达达尼尔海峡,揭开了东南欧历史的新篇章。
在一百多年之后,即1453年,奥斯曼家族征服了拜占庭。由于两个约翰的激战,奥斯曼家族将拜占庭变为一个大国的首都,其疆域从现在的南斯拉夫中部一直延伸到小亚细亚以东。这个国家就是名震西方的奥斯曼帝国,即“受主保护的、繁荣富裕的、完全的奥斯曼家族的领地”。从“奥斯曼”这个奇特的名称上可以看出,信仰伊斯兰教和讲突厥语是帝国的两大基本构成元素。本书不可能对两者进行全面探讨,但会提到几个重要的方面,它们将对决定奥斯曼统治下的欧洲人命运的体制有所阐释。奥斯曼家族作为近东的后起之秀,依靠已经存在且适合其统治需要的原则建立了国家。在600多年的统治中,他们始终坚持着这些原则。他们相信,这些原则代表着他们及其帝国所承担的一切事务的神圣和世俗的合法性。基于这一原因,对这些原则的理解至关重要。
要想弄清楚伊斯兰教特征在奥斯曼思想中所起的作用,必须从伊斯兰教的起源说起。穆斯林的农历始于622年的希吉来历(Hijra为“迁徙”之意,代指伊斯兰教的宗教历法)。当时,先知穆罕默德从麦加(Mecca)来到雅特里布(Yatrib),即麦地那(Medina)。先知所宣扬的严格的一神教包括犹太教、基督教和融合了某些原始元素的传统阿拉伯信仰。尽管伊斯兰教推崇高尚的道德和伦理,但从神学上看,其教义还是比其他一神教简单。因此,它非常适合先知布道。就像现在,它依然适用于那些已经达到文明阶段,渴望更高的宗教和形而上学信仰以及规范社会活动的道德准则,但又不准备应付难懂和复杂的犹太教或基督教的人。突厥人(the Turks)就是这样一类人。
先知穆罕默德认识到了他所传播的一神教与犹太教、基督教之间的普遍联系。《古兰经》(Qur'an)第2章第62节清晰地将各种一神教的共同命运联系在一起,甚至包括最后的审判:
信道者、犹太教徒、基督教徒、拜星教徒,凡信真主和末日,并且行善的,将来在主那里必得享受自己的报酬,他们将来没有恐惧,也不忧愁。
这种认识超越了单纯的文字表述。穆罕默德希望与基督徒和犹太人结盟,一旦其领地扩大,便将他们纳入他的伊斯兰教国家,而不用要求他们皈依。我们掌握的几个可以追溯至其统治时期的条约,清晰地显示了这一意图。其中,有一个与也门纳季兰(Najran)城签订的条约,时间可以追溯至631年,其中列出了该城的义务和税收标准,并且声明:
纳季兰和它的追随者将受到真主和迪玛(安全保障)的先知穆罕默德的保护,包括他们自己、他们的社区、他们的土地、他们的私人财产……及他们的教堂和神职人员(没有主教会从主教团中被除名,没有僧侣会丧失其僧侣地位,没有教堂看守人会失去其教堂监护权)……根据本文件规定的条款,(他们都有权)受到真主和迪玛的先知的保护,直到真主显现其旨意,只要他们忠诚、忠于职守、不被错误所困扰。
在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个伊斯兰教元素,它已成为奥斯曼统治下的东南欧人民生活的根基。任何一神教的信仰者只要愿意接受伊斯兰教的最高统治并自愿按规定的条件生活在一个伊斯兰国家,就将受到保护,变成济米(zimmi)。这种保护超出了上文明确的宗教自由,它涉及一种自治,在奥斯曼帝国时期,这种自治制度化了,被称为米勒特制度(millet),从根本上说这是一种基于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自治制度。关于这一体制的起源,我们可以从上文提到的条约中得到启示:
如果他们中的任何人要求一项权利,那么正义就在他们中间(例如,在他们自己的手中)。只要他们没有做错,也没有因为错误而受苦;它属于纳季兰。
保护者是第一等级的公民,而受到保护的济米必须承担特定的义务。当然,贯穿奥斯曼统治时期的最古老的义务就是人头税[poll tax,即吉兹亚(cizye)]。奥斯曼还保留了其他可以追溯到伊斯兰时代早期的贡赋和义务,对此,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进行讨论。3-5